近日,清遠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清遠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旨在有效應對日益突出的區域性復合型大氣污染,強化工業鍋爐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從嚴控制燃氣鍋爐污染物排放,推動燃氣鍋爐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的技術升級,提升燃氣鍋爐污染防治水平,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清遠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燃氣鍋爐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實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關于深化工業鍋爐排放治理的相關要求,決定對我市燃氣鍋爐全面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清遠市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佛岡縣。
二、執行時間及內容
(一)新建燃氣鍋爐
自公告實施之日起,清遠市清城區鳳城街道、洲心街道、東城街道、橫荷街道,清新區太和鎮、太平鎮、三塘鎮、禾云鎮新建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自2025年1月1日起,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佛岡縣全域新建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氣鍋爐
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用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燃氣鍋爐。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采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廣東省地方環境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達到本公告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相應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如國家、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有關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規定嚴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的,或者提出更嚴格煙氣治理、燃料管理等相關要求的,從其新標準、新要求實施。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