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在進行VOCs無組織排放時,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方面:
1、治理設施去除效率不滿足要求
滿足要求VOCs廢氣治理設施去除效率不足80%的,須采用標準檢測方法,需出具正式的檢測報告。僅FID/PID監測,未開展手工監測的不作為問題。
2、現場抽測設備或管線存在泄漏
現場存在揮發性有機物滴液,或FID檢測值超過2000umol/mol的,認定為泄漏。
(圖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3、含VOCs工藝廢氣未按要求收集處理
生產工藝過程中的VOCs廢氣未收集。收集風量風速不滿足規范要求(0.3m/s)。
4、未按要求開展VOCs治理設施去除效率檢測
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管控標準的行業或工序,廢氣經收集處理,但未開展VOCs治理設施去除效率監測(未提供監測報告),無法說明NMHC(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小于等于3kg/h的(重點區域2kg/h)。
5、涉VOCs原輔料儲存、輸送等不符合要求
特指VOCs物料的密閉儲存、廠區內轉移不符合規范要求,存在敞口操作問題等。(少量廢棄油漆桶未加蓋等,不作為問題。)
6、含VOCs的廢水集輸、儲存、處理系統不符合規定
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100umol/mol的生產廢水,未密封收集揮發性有機廢氣。(未監測或監測值不足100umol/mol的,不作為問題。)
7、按頻次開展LDAR檢測
未按要求定期開展LDAR檢測、未修復、報告不合理(現場抽測泄漏比例與報告不符)等。(大于等于2000個密封點的,開展泄漏檢測。泵和閥門,每6個月檢測一次,法蘭和連接件12個月檢測一次。)
8、VOCs物料接觸的開式循環水未按要求進行監測修復
未按期檢測,檢測后超標未修復每6個月對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的總有機碳(TOC)濃度進行檢測,若出口濃度大于進口濃度10%,則認定發生了泄漏,應進行泄漏源修復與記錄。
針對這些問題,企業應強化管理意識,主動采取密閉收集、吸附回收等技術手段和措施,實現對VOCs排放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