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高效合理配置環境資源,支撐保障高質量發展,持續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9月14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天津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本市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重點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兩項大氣污染物和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兩項水污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氨、總氮、總磷等其他污染物,根據工作需要實施總量控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天津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高效合理配置環境資源,支撐保障高質量發展,持續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部署安排,我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9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歡迎廣大市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感謝您的支持。
附件:天津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天津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合理高效配置環境資源,支撐保障高質量發展,持續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放大氣或水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重點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兩項大氣污染物和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兩項水污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氨、總氮、總磷等其他污染物,根據工作需要實施總量控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按照平穩過渡、有序銜接的原則,堅持完善以區為單元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機制,逐步強化以企事業單位為單元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確保落實國務院下達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完成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
第五條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各區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確定,并以污染物減排量的形式下達。
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是指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前提下,經核定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數量,作為企事業單位的排污權。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企事業單位排污權初次核定,以后原則上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六條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依規開展自行監測,如實記錄污染排放情況,按要求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廢氣(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種類、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方式等情況,并對上報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本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落實國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分區域、分領域細化分解污染物減排量,組織確定污染減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減排政策,制定實施本市污染減排工作方案。組織建立各區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管理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分解落實,并建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管理臺賬,實行動態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配
第八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市及各區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統籌確定支撐各區改善目標實現所必需的污染物減排量。
第九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實際,統籌本市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污染物減排量,建立市級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儲備庫。2021年以來,各區通過采取污染減排措施形成、經國家或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的污染物減排量,超出支撐本區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實現所必需的部分,納入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儲備庫。
第十條按照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原則,根據污染物排放的行業占比,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確定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點行業,并結合國家相關行業排放績效指標,組織制定本市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核定技術指南。
非重點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參照生態環境統計、排污許可等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單位正常生產條件下的實際排放量。
第十一條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行業分類,逐個核算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征求相關企事業單位意見建議,并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的企事業單位,應在審核結果確定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企事業單位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2026年起,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低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部分,經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以作為“富余排污權”參與市場交易。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部分,經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以通過市場交易方式予以解決。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核定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一)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的;
(二)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或者地方產業政策發生調整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排放總量的情形。
第三章 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管理
第十四條嚴格建設項目(不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廠)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管理,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須取得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按照行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核定技術指南核定。非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優先參照所屬行業先進排污水平核定。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應來源于所在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儲備庫。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儲備庫不能滿足建設項目需要的,在確保完成生態環境質量目標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先用后補”或“跨區調劑”解決,擬補入儲備庫的減排項目原則上應于建設項目投產前完成,擬調入(出)儲備庫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需具體說明總量指標對應的減排工程、用于的建設項目,并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火電行業建設項目(含其他行業自備電廠)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應來源于本行業,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除外。造紙、印染等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應來源于工業企業。
第十七條按照“以新帶老、增產減污、總量減少”的原則,結合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三線一單”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實行差異化替代。
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設項目,新增大氣、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施等量替代。
上一年度大氣環境質量達標的區,建設項目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等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環境質量達到優良水質的河流匯水區域,建設項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等量替代。
上一年度大氣環境質量未達標的區、水環境質量未達到優良水質的河流匯水區域,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分類倍量替代。其中:
(一)上一年度大氣環境質量年度排名位列本市第一至第五的區,其重點管控單元(區)內工業園區的建設項目,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1.2倍量替代。
(二)上一年度大氣環境質量年度排名位列本市第六至第十的區,其重點管控單元(區)內工業園區的建設項目,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1.5倍量替代。
(三)上一年度水環境質量達到地表水IV類水質的河流匯水區域,其重點管控單元(區)工業園區的建設項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1.2倍量替代。
(四)上一年度水環境質量達到地表水V類水質的河流匯水區域,其重點管控單元(區)工業園區的建設項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1.5倍量替代。
(五)其他重點管控單元(區)的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2倍量替代。
(六)一般管控單元(區)的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3倍量替代。
大氣環境質量不達標且同比惡化的區,建設項目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3倍量替代。水環境質量未達到改善目標要求且同比惡化的河流匯水區域,建設項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行3倍量替代。
上一年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區,暫停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未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暫停新增相關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
第四章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第十八條按照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原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實際情況,本市適時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業(流域)有序推進實施。
第十九條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實施時,企事業單位原則上要通過繳納使用費或市場交易等方式獲得排污權,在規定期限內對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有償取得排污權的企事業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等相關稅費的義務。
第二十條建立全市統一的排污權交易平臺。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在本市范圍內進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于在同一流域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建立完善排污權使用費收取使用、交易價格管理等配套政策。
第五章 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健全完善生態環境統計制度,嚴格規范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技術和流程,建立監測統計監管系統,及時準確監測核算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三條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監測統計弄虛作假等行為。
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做好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技術核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