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發布《四川省焦化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四川全省嚴禁違規新增焦化產能。嚴格落實《四川省、重慶市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實施細則(試行,2022年版)》要求,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焦化項目。鼓勵優先置換污染物排放量大、設備工藝技術落后的產能,大力推進建設項目
超低排放改造。
四川省焦化行業產能置換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關于印發〈“十四五”全國清潔生產推行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21〕1524號)要求,切實做好焦化行業產能置換工作,結合我省焦化行業發展新形勢,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四川省轄區內各類所有制焦化企業建設焦爐的項目。焦化企業建設焦化項目核準(備案)前,須制定和公示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于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于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第四條全省嚴禁違規新增焦化產能。嚴格落實《四川省、重慶市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實施細則(試行,2022年版)》要求,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焦化項目。鼓勵優先置換污染物排放量大、設備工藝技術落后的產能,大力推進建設項目
超低排放改造。
第二章 裝備產能
第五條用于產能置換的焦爐設備須取得核準(備案)、環評、安評、能評等相關手續。列入淘汰落后任務產能、已退出產能(已完成置換公示公告的除外)、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產能以及已批復未建成產能,不得用于產能置換(政策性關停的合法合規有效產能,其產能指標保留,可用于產能置換)。置換過程中退出的產能數量,按照核準(備案)批復文件核定,對已批復未建成的產能,在核算過程中要扣除。
第三章 置換比例
第六條置換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等量或者減量置換。置換項目不得建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所列限制類、淘汰類裝備、工藝等。
第四章 置換退出
第七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向所在地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退出申請。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在門戶網站公示(見附件2-2),公示時間不低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相關情況報經濟和信息化廳。經濟和信息化廳受理后,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現場核實,核實無異議后,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低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進行公告。
第八條退出項目所需資料。包含退出項目及公示情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退出項目核準(備案)、環評、安評、能評等佐證資料;退出項目企業按期拆除用于置換退出設備的承諾書;退出項目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書面意見。
第五章 置換建設
第九條建設設備由退出產能數量按照《常規焦爐單孔年產焦炭產量參考表》(見附件2-1)核算。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向所在地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在門戶網站公示(見附件2-3),公示時間不低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相關情況報經濟和信息化廳。經濟和信息化廳受理后,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現場核實,核實無異議后,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低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進行公告。
第十條建設項目所需資料。包含建設項目及公示情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書面意見;跨省置換建設項目,須提供轉出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退出產能公示公告。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一條企業根據項目建設進度等實際情況,向所在地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后,組織開展初步驗收,并報請經濟和信息化廳復核驗收。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聯合生態環境廳組織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開展現場驗收,重點核實新建裝備型號、數量、產能等信息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退出產能設備拆除情況,以及污染物是否實現超低排放等。對驗收合格的,現場出具初步驗收意見;并組織各級填寫置換項目驗收意見表(見附件2-4)。對建設項目與置換公告方案不一致的,責成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督整改,整改到位后,再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項目驗收所需資料。
(一)建成項目。建成項目公告、核準(備案)、環評、安評、能評、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等文件,焦爐等設備采購合同,企業嚴格按照公告方案建設及不擅自改建的書面承諾。
(二)退出項目。被置換產能設備拆除公示、公告、照片(視頻)以及企業永不恢復生產承諾等資料。
第十三條產能置換方案已公告,但建設項目因故未實施的,建設項目企業須向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經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可報請撤銷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經濟和信息化廳復核并向社會公告后,產能指標可繼續轉讓。對建設項目地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企業須向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經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可報請變更,經濟和信息化廳復核審核后及時在廳門戶網站作出說明。對項目建設內容和置換退出設備等發生變更的置換方案應按程序重新置換,變更后的產能置換方案公告時,原產能方案同時撤銷。
第七章 監督落實
第十四條企業要落實主體責任,不得在未落實產能置換、核準(備案)、環評、安評、能評等要求前,擅自新(改、擴、遷)建主體設備。對未落實相關手續前,擅自新(改、擴、遷)建的,企業要依法承擔有關責任及后果。
第十五條縣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要建立健全監測機制,加強日常監管,杜絕項目驗收完成后,企業擅自改(擴)建主體設備,違規新增焦化產能等行為。對發現違規新增焦化產能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73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2018年第14號令)等進行處罰和整改。
第十六條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監督企業按照公示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進行建設,確保置換項目批建相符;要負責轄區內退出項目設備拆除工作,退出項目拆除完成后,要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確保不新增焦化產能。對發現違規新增焦化產能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縣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迅速整改到位。
第十七條經濟和信息化廳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抽查產能置換方案執行情況,對弄虛作假、批建不符,特別是批小建大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責令地方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通報其不守誠信行為,并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對已履行產能置換的項目,具備建設條件的,繼續推進實施;需要進行變更的,由市級經濟和信息局核實后,在門戶網站作說明,但產能總量不得增加。對國家明確要求進行置換的時間段:2014年3月3日至2020年6月11日、2021年10月29日以后核準(備案)的新(改、擴、遷)建焦化項目,均須落實產能置換政策;對未落實產能置換政策的項目,市級經濟和信息化局要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組織力量,開展現場核查核實工作,并完成項目置換公示公告。
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國家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