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省水泥企業
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統一超低排放評估監測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術指南。
一、評估監測程序及工作內容
(一)評估監測工作程序
水泥企業是實施
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責任主體,對超低排放工程質量和評估監測內容及結論負責。水泥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對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和
清潔運輸情況開展評估監測。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在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前,應對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查,資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可開展現場勘查。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符合基本條件的,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工作;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應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工作。完成現場評估監測,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機構應編制評估監測報告,給出明確的評估監測結論和建議。評估監測程序詳見圖1。
圖1評估監測程序圖
(二)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
1.
有組織排放。規范設置手工監測采樣口和采樣平臺,手工監測采樣點位及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安裝點位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
按照《浙江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要求,配備分布式控制系統(DCS)和CEMS,CEMS安裝、調試、運行滿足《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要求,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數據傳輸有效率應達95%以上。
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 819—2017)、《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泥工業》(HJ 848—2017)開展自行監測。
2.
無組織排放。全面掌握全廠配套原料礦山開采、物料儲存、輸送、協同處置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源,列出全廠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及控制措施基本情況表,包括生產工序、生產車間名稱、無組織排放源名稱、治理設施配置情況,與規定要求符合性對照,以及無組織排放相關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設施類型、安裝位置等信息。將全廠無組織排放治理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記錄所有無組織排放源監測監控和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3.
清潔方式運輸。建立進出廠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基礎臺賬,其中鐵路運輸應有磅單記錄臺賬;水路運輸應有水尺記錄臺賬;管狀帶式輸送運輸應有皮帶秤記錄臺賬;管道輸送應有磅單記錄臺賬或皮帶秤記錄臺賬。企業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應監控并記錄進出廠運輸車輛的完整車牌號。廠內運輸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完成編碼登記。
4.臺賬記錄。留存連續穩定運行至少一個月的主體設施生產日報表、CEMS和DCS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臺賬、無組織廢氣治理設施運行記錄。自行監測數據應按要求保存原始記錄,自動監控、DCS系統、視頻監控設施分別具備保存三年、一年、三個月以上數據能力。
(三)開展現場評估監測
1.有組織排放現場監測?,F場監測工作應在穩定生產狀況和工況下進行,參照附1編制監測方案,監測煙氣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濃度以及煙氣溫度、濕度、流速、含氧量、壓力等煙氣參數。監測期間由專人負責監督工況,并記錄監測期間的工況負荷。同時開展手工監測結果和CEMS監測結果比對,核查CEMS監測結果的準確性。鼓勵開展三氧化硫(采用SCR脫硝技術的)、一氧化碳等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監測。
2.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評估。對照《浙江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中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現場核查并評估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符合性(參見附2)。依據無組織排放治理設施運行數據、視頻監控數據、顆粒物監測數據等,評估無組織排放治理設施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情況。
3.清潔方式運輸符合性評估。調取近三個月所有大宗物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質原料、校正原料、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緩凝劑、混合材、散裝水泥中轉站的熟料等)和產品(包括熟料、水泥等)的運輸量,以及鐵路、水路、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方式運輸大宗物料和產品的運輸量、運輸方式及相關臺賬,計算進出廠清潔方式運輸量比例是否滿足80%要求(計算方法見附3)。清潔方式運輸量比例達不到80%的,根據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統計分析進出企業的運輸車輛采用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的情況。開展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與地方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控制區等相關要求符合性分析。
(四)編制評估監測報告
評估監測報告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預評估、監測方案、無組織排放源清單、有組織排放指標限值符合性分析、無組織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清潔方式運輸要求符合性分析、環境管理體系評估、評估監測結論與建議及附件等。
其中,企業基本情況應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概況、主要生產裝備及產能、近一個周期年產品產量和原輔燃料使用量、源頭減排情況、有組織污染治理工藝和設施主要參數、重點廢氣治理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廠內外大宗物料和產品運輸基本情況等。環境管理體系評估應包括企業環保手續情況、近三年有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業名單、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人員技能水平、環保管理機構設置、管理制度、管理體系以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等。附件應包括廠區平面布置圖(含配套的原料礦山)、在線監測數據達標分析圖、CEMS監測比對報告、手工監測報告、無組織排放現場核查記錄表、無組織點位現場照片、貨物清潔方式運輸合同和進出廠憑證等。
二、水泥超低排放評定方法
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根據評估監測情況,出具評估監測報告,評估企業有組織、無組織和清潔方式運輸是否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給出明確的評估結論。滿足以下三項條件的,認定為達到水泥超低排放;任意一項不滿足的,認定為未達到水泥超低排放。對達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環節,提出具體改進建議,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和時間計劃,整改完成后針對具體環節再次開展評估監測。其中,有組織、無組織排放方面,除需符合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指標)控制要求規定外,還應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相關規定。
(一)有組織排放
1.手工監測數據。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指標控制要求中規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手工監測數據應滿足超低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2.在線監測數據。經現場比對,CEMS監測數據準確有效,且最近連續30天CEMS監測數據95%以上時段小時均值均滿足超低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3.企業自行監測數據。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指標控制要求中規定但未進行現場監測的污染物自行監測數據滿足超低排放指標限值要求。
(二)無組織排放
1.無組織排放源清單完整,配套原料礦山開采、物料儲存、輸送、協同處置及生產工藝過程控制措施滿足超低排放要求。
2.無組織廢氣排放控制設施(抑塵、除塵、車輛高壓沖洗裝置等)運行正常。
3.配套原料礦山開采、物料儲存、輸送、協同處置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車間不得有可見煙粉塵外逸。
(三)清潔方式運輸
1.進出企業的大宗物料和產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方式運輸量比例達到80%及以上;或清潔方式運輸量比例達不到80%但進出企業公路運輸車輛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
2.廠內非道路移動機械滿足地方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控制區等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