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推動能源清潔低碳高效利用,促進工業等領域清潔低碳轉型,進一步改善空氣質量,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關于全面推進鍋爐污染整治促進清潔低碳轉型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全面推進鍋爐污染整治
促進清潔低碳轉型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鍋爐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點領域,也是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重要排放來源。為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系統觀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減污降碳協同推進,對標對表美麗福建建設目標,以高污染燃料小鍋爐整治為重點,穩妥有序整合一批、淘汰一批、提升一批,推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利用體系,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目標
到2024年,全省范圍內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全面淘汰;到2025年,全省范圍內基本淘汰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在用鍋爐(燃煤、燃油、燃生物質)全面改用電能、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治理達到
超低排放水平,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集中供熱基本全覆蓋,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進一步下降,全省環境空氣質量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獲得感持續提升。
三、重點任務
(一)全面推進集中供熱,整合一批分散鍋爐
1.釋放集中供熱潛力。依托火電、大型工業企業開展供熱示范,加快熱力管網建設,擴大集中供熱范圍,最大程度釋放熱電聯產、工業余熱等供熱能力。加快福州長樂金峰、莆田秀嶼木材加工區、南平邵武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明尤溪經濟開發區和永安貢川等片區集中供熱,支持福州等地開展核電余熱供熱示范應用。各地要在2023年底前制定集中供熱實施規劃,到2025年底前,具備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熱負荷集中地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
2.關停分散供熱鍋爐。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分散鍋爐(燃煤、燃油、燃生物質)應在集中供熱項目建成運行后3個月內關停。對安全生產、應急調峰等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分散鍋爐,應報經設區市發改、工信、生態環境、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全面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嚴格日常監督管理,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前提下予以保留。
3.嚴格新建項目審批。各地要積極引導用熱企業向已實施集中供熱的園區集聚發展,新增用熱企業應優先布局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內。禁止新上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燃生物質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原則上不再批準新上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供熱鍋爐;對于集中供熱難以覆蓋、無法滿足供汽、確需新建的鍋爐,應優先使用清潔能源,并達到
超低排放要求。
(二)加快裝備轉型升級,淘汰一批低效鍋爐
4.推動清潔能源替代。各地要綜合運用財政補貼、信貸和稅收優惠等政策,引導每小時65蒸噸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鍋爐使用清潔能源,同步拆除原有鍋爐。鼓勵改用電能、多用電能。改用天然氣的,替代后的燃氣鍋爐需采用低氮燃燒技術,并根據要求配套高效脫硝裝置。審慎改用生物質燃料。燃油鍋爐應使用輕質油,禁止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5.限期淘汰小鍋爐。推進燃煤鍋爐淘汰,每小時2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在2023年底前全面淘汰;每小時2-10蒸噸(含)燃煤鍋爐在2024年底前全面淘汰,其中大氣環境監管重點地區在2023年底前淘汰(見附表);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在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其中城市建成區內的鍋爐在2024年底前淘汰。逐步淘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內的生物質鍋爐,優先淘汰由燃煤改燒生物質的鍋爐。因納入集中供熱規劃等原因需暫時保留的,或屬于基本生活保障確需保留的,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關材料說明原因,并報設區市發改、工信、生態環境、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三)積極推動深度治理,提升一批在用鍋爐
6.全面實施超低排放改造。每小時3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和位于城市建成區內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質鍋爐,原則上2025年底前必須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燃油鍋爐基準含氧量按3.5%折算,其他鍋爐9%)。其中:福州、廈門、漳州、泉州、莆田在2024年底前完成,南平、三明、龍巖、寧德、平潭綜合實驗區在2025年底前完成。
7.加強燃煤鍋爐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區外其他保留的燃煤鍋爐應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鼓勵按超低排放要求進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采用旋風、水膜等低效除塵方式的,應開展靜電除塵或袋式等高效除塵設施升級改造;對于未建設脫硫設施、脫硫設施運行不正常導致二氧化硫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因脫硫工藝不完善出現二氧化硫無組織排放的,應開展治理設施建設或改造。積極開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動低氮燃燒技術改造,或者在末端進行SCR或者SNCR脫硝,必要時可采取低氮燃燒+末端脫硝。
8.加強燃油、燃生物質鍋爐治理。城市建成區外其他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質鍋爐應配套污染治理設施,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的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生物質鍋爐參照燃煤鍋爐執行)。燃生物質鍋爐應為專用鍋爐,使用成型的生物質顆粒,禁止摻燒煤、垃圾、工業廢物等高污染燃料或固體廢物;應配套高效規范的除塵設施,進行低氮燃燒改造,對改造后NOx仍無法穩定達標的,在末端進行SCR或者SNCR脫硝。對不達標的,要依法處罰、限期治理,仍不達標的依法淘汰。
四、政策措施
9.調整城市禁燃區范圍。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原則上城市建成區均應納入,并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布局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適時優化調整;2023年底前,設區市、大氣環境監管重點地區完成調整工作,2024年底前,其他縣級城市完成調整工作。依法做好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的區域劃定,高鐵、高速沿線一重山范圍以及大氣環境監管重點地區應全域納入。
10.推行差異化管理政策。根據企業污染排放績效水平,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對鍋爐達到超低排放水平的,方可申請評為A級或B級績效企業,不納入或減免應急減排量。對未達到超低排放水平的,按照企業生產工藝、燃料類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無組織排放管控水平等綜合判定績效水平為C級或D級。對未規范配套高效除塵、脫硝設施的燃煤、燃生物質鍋爐,全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定為D級績效企業,按規定嚴格落實減排控排措施。
11.建立健全監測監控體系。加密執法監測頻次,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每季度不低于5%的比例,組織對轄區內的燃煤、燃生物質、燃油鍋爐開展日常執法監測,并不定期進行抽查監測。加快完善自動監控,保留的高污染燃料鍋爐應全部建設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加強排污許可證后監管,強化環境質量下降明顯、污染物濃度顯著高于其他點位的區域的“測管聯動”,及時發現、查處突出環境問題。
12.強化鍋爐減排考核。優化總量減排指標分解方式,按照可監測、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則,將鍋爐淘汰、治理工程減排量逐年下達,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鍋爐減排形成的排污權,有效期延長至整治期限屆滿5年為止(即:對應鍋爐蒸噸數,延長至2028年、2029年、2030年底),或由地方政府優先予以收儲。加強減排監督管理,重點核查重復計算、弄虛作假等問題。
13.完善經濟支持政策。健全有利于鍋爐電能替代的電力市場化交易機制,允許改用電能的鍋爐使用主體加入大用戶直購電名單,執行優惠電價。落實稅法優惠政策,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適時制定鍋爐地方排放標準。
五、保障措施
14.加強組織領導。設區的市政府要切實加強鍋爐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本行政區鍋爐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路線和重點任務,加強統籌協調,落實資金投入,強化監督考核。要抓好示范創建,選擇1-2個縣(區)開展鍋爐污染整治示范,發揮表率作用。要壓實工作責任,建立管理清單,細化分年度整治重點任務和項目,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發改、工信部門(2023年度整治計劃和項目于2023年2月底前報送)。
15.強化分工協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強鍋爐污染物排放的執法監測,監督檢查企業排污許可證依法持有情況和按證排污情況,對實施煤改氣、電等清潔能源替代的燃煤鍋爐及時督促企業辦理變更、注銷等相關排污許可手續,對限期未完成鍋爐淘汰的企業予以吊銷排污許可證或撤銷排污登記;指導企業積極爭取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補助;對鍋爐污染治理任務完成情況實行定期調度。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跟蹤推進鍋爐淘汰進展情況;及時辦理淘汰燃煤鍋爐使用登記證注銷手續,對實施煤改氣、電等清潔能源替代的鍋爐及時辦理變更使用登記;協調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限期內未完成淘汰的鍋爐依據轄區政府公告要求不予實施定期檢驗,并予以注銷鍋爐使用登記證。
發改部門、工信部門負責推進集中供熱設施建設,組織落實產業結構政策,推進落后設備和產品淘汰,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鍋爐;負責擬訂促進鍋爐改電的電力市場化交易等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協調保障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市場供應。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有關鍋爐污染防治工作各項財政政策,管理和監督有關支持鍋爐淘汰改燃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16.加大資金籌措。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熱電聯供、集中供熱項目建設的融資渠道。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設立專項補助或獎勵資金,綜合考慮經濟成本、環境效益、完成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助,推動企業盡早開展設備更新、治理,加快鍋爐污染整治進程。
17.強化監督管理。各地應督促責任單位制定鍋爐整治計劃,合理安排工作進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要組織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節能監察等部門加強對鍋爐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管和監督執法,以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重點排污單位為重點,通過抽查、巡查、突擊檢查等形式,確保低硫燃料和生物質成型燃料的有效使用,規范運行治理設施,提高穩定達標排放水平。
18.營造良好氛圍。鍋爐整治涉及行業多、領域廣,要做好政策宣傳,提高全社會對工業鍋爐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營造有利于鍋爐污染綜合治理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各級有關部門要積極跟蹤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大力宣傳先進做法和成功經驗,積極倡導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高污染燃料和鍋爐類型說明
(一)高污染燃料:指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二)鍋爐類型:主要包括蒸汽鍋爐、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三)燃煤鍋爐:使用煤塊、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等固體燃料的鍋爐。
(四)燃油鍋爐: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醇基燃料等液體燃料的鍋爐。
(五)燃氣鍋爐:使用天然氣、煤制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液化石油氣等氣態物質的鍋爐。
(六)燃生物質鍋爐:使用作物秸稈、林木廢棄物等生物質為燃料的鍋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