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陜西省財政廳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企業獎勵辦法(試行)》,對《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中重點行業績效分級達到A級、B級(含B-)和引領性企業,各項措施符合《技術指南》要求且穩定運行1年以上,通過專項復核的企業進行獎勵,企業獎勵總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萬。
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企業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我省重點行業企業開展深度治理,鼓勵先進,根據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下簡稱:技術指南)和陜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陜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管理辦法(試行)》(陜重污染天氣辦〔2021〕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技術指南》中重點行業績效分級達到A級、B級(含B-)和引領性企業,各項措施符合《技術指南》要求且穩定運行1年以上,通過專項復核的企業。
第三條獎勵資金考核依據《技術指南》中《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條獎勵資金按照《省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納入省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統一管理使用,用于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工作,由省財政廳專項撥付。
第二章獎勵資金確定原則
第五條績效各等級(B級以上)只獎勵一次。企業獎勵總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00萬(包含先評B級再升A級企業)。
第六條企業獎勵金額主要以企業開展績效升級投資金額為基礎,參考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減排情況確定。
第七條企業獎勵金額為以下兩部分之和,第一部分按企業績效升級投資金額確定(見附件1),為基準獎勵金額;第二部分由企業所屬行業污染物改善比例(見附件2)與基準獎勵金額乘積確定。
第八條企業績效升級投資金額認定原則:
(一)按照《技術指南》規定,企業從污染治理技術水平、排放限值、無組織管控要求、監測監控水平、環境管理水平、運輸方式和運輸管控等方面開展環保升級改造工程措施投入資金計入企業績效升級投資金額,以合同為證。廠區路面硬化、環保人員培訓等費用不計入企業績效升級投資金額。
(二)企業投資項目須在2019年7月后完成投資,績效等級評定前建設完成。
第九條企業所屬行業污染物改善比例確定方法:以企業評級前后執行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確定每項污染物改善比例;總改善比例為各項污染物改善比例加權和;同時根據大氣治理要求,適當加大氮氧化物與揮發性有機物減排權重。
第三章職責分工與獎勵程序
第十條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擬獎勵對象的評級結果進行核準,并核算獎勵資金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一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上報的獎勵資金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向省財政廳報送獎勵資金分配意見。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按照省生態環境廳報送的獎勵資金分配意見和省級生態環境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下達獎勵資金預算。
第十三條獎勵資金預算下達相關市(區)后,各市(區)生態環境局負責按規定程序對獎勵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結果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四章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十四條獎勵資金專項用于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企業獎勵,要嚴格??顚S?,嚴禁截留挪用。各市(區)財政部門要確保省級獎勵資金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兌付,切實發揮財政資金效益。
第十五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技術指南》有關要求,加強監督力度,確保獎勵對象績效分級結果的真實性。對存在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獲取績效評價結果、套取獎勵資金的企業,一經發現,按照《技術指南》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資金發放將當年評定的A級、B級(含B-)和引領性企業獎勵資金需求列入下一年省級專項資金預算科目,由省財政廳核定后切塊下達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
第十七條獎勵資金下達后30天內,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將相關資金績效目標申報表(附件3)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匯總各市績效目標表后報送至省財政廳。獎勵資金績效自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等按照《省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績效分級、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并及時會同財政部門處置相關問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具體解釋權歸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基準獎勵金額參考表
企業所屬行業污染物排放改善比例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