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出臺《溫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試行)》,將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實施。符合“三線一單”要求;環境信用為“B”及以上等級;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兩年內未因生態環境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環保手續齊全、環境管理規范、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穩定運行;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工況監控等的有關規定的企業客入選正面清單。詳情如下:
溫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為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需求,轉變監管理念, 優化執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鼓勵環境守法,嚴懲環境違法,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 〔2021) 10號 )和《浙江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浙環發〔2021〕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目標
實施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發揮激勵導向作用。通過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科學合理配置執法資源,實現對守法者無事不擾, 對違法者利劍高懸。積極推進監管方式轉變,優化執法方式方法, 落實精準執法、科學執法、依法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實施原則
堅持公開公正、嚴格標準、重點保障、差異化監管、激勵守法原則,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堅持引導企業自覺守法與加強監管執法并重,堅持嚴格規范執法與精準幫扶相結合,堅持統一監管標準與差異化監管措施相結合。
三、實施程序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落實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的監督指導以及正面清單企業的確認、公示、發布等工作,并按規定向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各縣(市、區、功能區)分局,龍港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局(以下稱“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正面清單企業的篩選、審核、納入、移出、信息維護等具體管理工作,并負責受理自行提出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的申請及后續相關工作。
(一)編制正面清單
1、納入條件。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三線一單”要求;
(2)環境信用為“B”及以上等級;
(3)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4)兩年內未因生態環境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5)環保手續齊全、環境管理規范、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穩定運行;
(6)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工況監控等的有關規定。
近五年發生過惡意偷排(含傾倒固體廢物)、篡改臺賬記錄、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兩年內有查證屬實的生態環境信訪投訴或被“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一般不納入正面清單。
2、篩選企業。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推薦擬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名單,鼓勵、支持將與民生保障密切相關、污染物排放量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強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企業自查認為符合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條件的,可主動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申請。
推薦納入或者自行提出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開展全面檢查,如實填寫《溫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申報表》和《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檢查情況報告》,并報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
3、擬制清單。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結合正面清單企業申報表、企業檢查情況報告和日常監管情況,對擬納入管理、提出納入管理申請的企業開展現場核查。經核查符合納入條件的,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書面征求屬地發改、經信、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屬地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的意見,根據反饋意見修改調整后,填寫《溫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審批表》和《擬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企業信息表》,于每年11月1日前上報市生態環境局。
市生態環境局對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上報的擬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審核情況進行抽查,完成正面清單企業名單的最終確認。
4、社會公示。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市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和本地媒體等平臺將最終確認的正面清單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工作日,下同),并公布投訴舉報途徑,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正面清單公示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編號(排污登記編號)、重點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正面清單類型與有效期等。
5、發布清單。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的5日內,市生態環境局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正式納入正面清單管理,并于3日內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市生態環境局應于每年1月1日前發布正面清單。
(二)實施動態管理
正面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有效期3年。
1、日常管理。在有效期內,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正面清單企業至少開展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市生態環境局對各地現場幫扶情況進行抽檢指導。
2、移出管理。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移出正面清單:
(1)因生態環境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
(2)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3)因合并、分立、破產、解散、撤銷、撤回等原因導致主體滅失的;
(4)其他應當移出正面清單的情形。
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存在移出情形的,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填寫《溫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移出管理審批表》,在10日內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市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本地媒體向社會公示5日,公示期結束后3日內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并由屬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書面告知被移出企業。
對存在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納入正面清單,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終生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疫情防控等特殊時期的正面清單納入和移出條件、管理措施、監管方式等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特殊時期有關要求執行。
(三)推行差異化監管
正面清單企業全部納入市、縣兩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列入年度執法任務和計劃,并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1、非現場執法檢查
對正面清單企業應當以非現場方式開展檢查,原則上不進行各類形式的現場檢查。正面清單企業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范圍的,原則上以污染源在線監控、用水用電監控、衛星遙感、查閱企業公開信息等非現場的方式為主開展檢查。
2、現場執法檢查程序
(1)對正面清單企業非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問題的,應當先由企業自查,限時提交書面自查報告和證明材料;經綜合審核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經本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后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2)正面清單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開展現場執法檢查:涉嫌環境違法被媒體曝光,群眾舉報投訴,或者上級交辦環境問題線索的;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省、市生態環境部門交辦的自動監控監測超標報警、數據異常,或視頻監控、工況監控異常等違法行為線索的;根據上級相關規定和要求開展的執法監測、專項行動、專項檢查等;其他確需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的情形。
在移動執法等信息系統中設置正面清單工作選項,現場執法和非現場執法檢查均需使用移動執法系統完成,實現對正面清單企業監督執法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強化服務保障
1、開展普法幫扶指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正面清單企業需要開展幫扶指導,做到有需要有服務,無需要不干擾。正面清單企業可根據自身需求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企業實際需求,開展“送法入企”“專家會診”等活動,將執法與普法、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及時提醒預警,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2、容錯糾錯機制。對正面清單企業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正面清單企業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環境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者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正面清單企業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3、嚴懲環境違法行為。正面清單企業因管理不善導致超標排放且未主動報告,或存在其他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同時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加大執法監管頻次,并向社會公開。
四、監督機制
(一)定期評估。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綜合考慮環境質量、監管能力、履職要求和企業的標桿示范作用等因素,細化落實相關監管和激勵措施,定期評估正面清單落實情況,確保正面清單制度落地見效。
(二)稽查通報。正面清單制度落實情況納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稽查,對存在正面清單管理工作不落實、在正面清單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對正面清單企業監管失察等情形的,將予以通報。
(三)責任追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正面清單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處分。
本實施細則由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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