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治理vocs時,由于治理設施存在各種原因,導致會有vocs的排放污染,有機廢氣治理設施存在的VOCs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治理設施設計不規范、與生產系統不匹配,治理技術不當等可能無法有效地降低有機廢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的濃度,導致排放濃度超過排放標準要求。
②治理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治理效果不理想,不能有效地去除有機廢氣中的VOCs,導致排放仍然含有大量的VOCs。
③治理設施運行不規范,定期維護不到位,導致無法正常運行或處理效果下降,增加VOCs的排放風險。
針對上述
vocs治理設施存在的問題,企業整改要求如下:
1、優化治理工藝和措施
依據排放廢氣特征、VOCs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優化有機廢氣治理的工藝和治理技術,提升VOCs的去除效率。
①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宜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
②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企業,根據廢氣排放特征,選擇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活性炭,并足額充填、及時更換;采用顆?;钚蕴孔鳛槲絼r,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窩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纖維作為吸附劑時,其比表面積不低于1100m2/g(BET法);活性炭、活性炭纖維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材料。
③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企業應使用合格的催化劑并足額添加,催化劑床層的設計空速宜低40000h-1。
④采用非連續吸脫附治理工藝的,應按設計要求及時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氣體應保證采用高效處理工藝處理后達標排放。
⑤蓄熱式燃燒裝置(RTO)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760℃,催化燃燒裝置(CO)燃燒溫度一般不低于300℃,相關溫度參數應自動記錄存儲。
2、增強vocs治理設施的監測和控制
加強對有機廢氣治理設施的監測和控制,及時發現和排查存在的問題,確保設施正常運行。使用先進的監測儀器和技術手段,準確測量和掌握VOCs的排放情況
3、加強運行維護管理
做到治理設施較生產設備“先啟后?!?,在治理設施達到正常運行條件后方可啟動生產設備,在生產設備停止、殘留VOCs廢氣收集處理完畢后,方可停運治理設施;及時清理、更換治理設施耗材;做好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啟停機時間、檢維修情況、治理設施耗材維護更換、處置情況等臺賬記錄;對于
VOCs治理設施產生的有機溶劑等應及時清運,屬于危險廢物的應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